(新春走基层)20米高空的“点灯人”******
中新网广州1月18日电 题:20米高空的“点灯人”
作者 欧阳文强 刘欣彤 郭军
“灯亮啦!灯具亮度正常!”1月17日20时30分,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段电力线路工工长胡永机喊道。这是该段电力线路工们利用白天灯桥停电时段,对广州南动车所站场4座灯桥、250盏灯具,以及开关箱、线缆和支撑装置等部位进行专项维护,夜间到现场对灯具照明情况进行确认。
广州供电段电力线路工工长胡永机与同事吴伟志正在对灯具进行专项维护作业 欧阳文强 摄在20米的高空上,行走在长100余米、宽不足1.5米的镂空钢筋灯桥,并在上面进行巡视和维护灯具,是常人难以完成的工作。在这座空中连廊上,起风时,桥面会轻微地晃动,每一步都比在地面上走得要艰难,加之近期春运期间天气较为湿冷,灯桥上的风吹到脸上仿佛刀刮一般刺痛。每当走动时,灯桥晃动就更为明显,但是身经百战的电力工长李志贤和技术能手吴伟志在上面却如履平地。
“第一次站在灯桥时,我其实挺害怕的,脚迟迟不敢迈出第一步。李工长鼓励我别往下看。当时我看他在前面如同走在平地上,才鼓起勇气,敢慢慢迈出一小步。现在次数多了,也就不怕了。”吴伟志腼腆地说道。
吴伟志正爬上20米高的灯桥 欧阳文强 摄在走到指定位置后,工长胡永机便熟练地打好安全带,从袋子中掏出工具开始检查,“广州南动车所站场这里4个灯桥,上面的每一盏灯我们都要认真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完一处,他就拉开工具包的拉链,小心翼翼地将扳手装进去。因为灯桥的走廊由一根根钢筋组成,完全是镂空的,因此绝不能掉落任何物品。工作时必须全神贯注,丝毫马虎不得。
灯桥是站场作业人员夜间的“眼睛”,如果灯不亮,作业人员就无法看清站场,检修、调车等作业将难以进行,列车就难以准时安全出行。
“拆除或安装一盏灯要不停地旋拧螺丝上百次。这座灯桥除了维修坏了的灯之外,我们还要对其他能正常照明的灯进行检查,这样下来,其实工作量也不小,对体力也是一种考验。”陈桂平边拧螺丝边说道。在彻骨寒风下检查了3个多小时,胡永机和陈桂平才完成了整座灯桥的检修,脱下手套擦了擦额头上的汗,才发现手都冻红了。稍微暖了一下手后,两人又赶紧戴上手套,爬下20米高的灯桥,往下一座灯桥走去。
广州南动车所站场灯桥 欧阳文强 摄陈桂平说:“今年是我参加工作的第7个春运,这些灯桥的检修,虽然再平常不过,但绝不能放松警惕。”
春运期间,他们要定期登上20米高、100多米长的灯桥开展全面排查,确保灯具保持常亮。这些“两柱一跨”的钢结构式灯桥,主要为广州南动车所、江村站场等高、普铁枢纽地区列车存放的大型站场提供有效照明。
“这些地方通常比较偏远,少了城市的繁华喧嚣,却多了列车安全驶过的轰鸣声,守护好电力设备安全,就是为列车平安出行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支撑。”李志贤在巡视灯桥时说道。(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